個人投資帳戶:個人資料私隱聲明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列印

根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私隱條例」) ,本公司就您與富達或任何富達集團公司(「FIL」) 不時進行交易及向FIL提供數據或資料,向您提供以下資訊。請注意,本聲明取代可能曾向您提供的任何同類性質的通知或聲明。FIL將按照私隱條例的規定,竭力保存您的個人資料,並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您的個人資料妥善保存,不被非法使用、遺失、披露及損毀。

  1. (a) 客戶及其他人士 (「資料當事人」) 在設立或延續帳戶時,或在FIL向客戶及其他人士提供服務時,必須不時向FIL提供有關資料。所收集的資料類別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聯絡資料(包括住址、通訊地址、長期居住地址 (如適用) 、聯絡/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 、職業、出生國家及城市/市鎮、國籍、身份證、護照號碼、社會保障或國家保險編號、稅籍國、稅務編號及財政狀況詳情。
  2. (b) 儘管資料當事人一般並無責任提供個人資料,但若未能向FIL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FIL無法開設帳戶,或繼續向客戶及其他人士提供服務,或未能遵守任何適用法律。
  3. (c) 在資料當事人與FIL的持續正常業務往來中 (例如當資料當事人開設帳戶、簽發支票、轉調資金、進行交易、出席講座/活動,或與FIL的一般口頭或書面通訊) ,FIL將不時收集或收取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
  4. (d)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的用途將會視乎其與FIL的關係性質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的用途:
    1. (i) 處理在FIL開設帳戶及/或由FIL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包括代名人服務)的申請程序;
    2. (ii) 促使及/或確保為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維持日常運作;
    3. (iii) 研究、設計和推出金融、投資、財富管理、證券、退休、保險及代名人服務或相關產品及服務,以供資料當事人使用;
    4. (iv) 宣傳和推廣不同的服務及產品 (您可拒收推廣資料) (詳情請參閱下文 (e) 段);
    5. (v) 按資料當事人的要求/報名登記,提供提示服務、通訊、單張、投資者通訊及投資教育資料;
    6. (vi) 規劃及籌備金融、投資講座/活動/論壇;
    7. (vii) 設計及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分析,以作客戶檔案分析/分類之用;改善及擴大FIL提供的服務;
    8. (viii) 根據不時適用於FIL或任何資料承轉人(定義見下文)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適用法律 (包括當地及海外稅務機關) ,履行資料披露、報告、合規及任何其他法律及監管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匯報) ;
    9. (ix) 遵守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對FIL或資料承轉人具約束力或適用的現存及未來適用法律,以及基於FIL或資料承轉人位於或跟相關當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所屬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或業務活動,而向該等當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承擔或委予的任何現有或未來的合約或其他義務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 (1).遵守根據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1986年美國稅務守則》副標題A第4章的相關安排(「FATCA」) 而對FIL或資料承轉人在香港或海外具約束力的義務;或
      2. (2).確立您是否一名美國公民、美國聯邦所得稅法所指的美國居民,或須繳納美國稅務的其他人士;及/或就FATCA目的而言,證明您的帳戶是否美國帳戶。
    10. (x) 與行政管理FIL、第三者產品發行機構所提供的產品或資料當事人參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任何用途;
    11. (xi) 使有意購買FIL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或股份的買家可評估有關購買交易;及
    12. (xii) 與上述各項直接相關或附帶的用途,包括諮詢專業意見。
  5. (e)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FIL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FIL須為該用途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 (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而言,請注意:
    1. (i) FIL可能把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詳情 (包括住址、通訊地址、永久地址(如適用)、聯絡電話/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和行為、財務背景、網上行為及人口統計數據等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2. (ii) 在直接促銷中可能會推廣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項目:
      1. (1). 金融、投資、財富管理、證券、退休、保險、代名人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2. (2). 獎勵、長期客戶或尊享優惠計劃、推廣優惠和相關服務;及
      3. (3). 邀請出席金融及投資講座/活動/論壇。
  6. (f) FIL將按適用法律規定或其他為達成上述 (d) 段列出的任何用途所需的時期,儲存收集所得資料。
  7. (g) FIL將對其所持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保密,但FIL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述的香港或海外各方作上述 (d) 段列出的用途(「資料承轉人」):
    1. (i) FIL的最終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代表辦事處及/或FIL的聯營公司;
    2. (ii) FIL或基金的服務供應商,包括各項產品的發行機構、受託人、註冊處、過戶代理、保管人、行政服務代理、代名人、股份分銷商、證券與投資服務供應商、核數師,以及法律顧問;
    3. (iii) 就FIL的業務營運為FIL提供行政、研究、設計、推出、數據儲存、電訊、軟件開發及應用程式、印刷、郵件處理、郵遞、電腦、付款、證券結算和交收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承包商、雲端服務供應商或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4. (iv) FIL的中介商(包括第三者金融機構,例如銀行、獨立財務顧問、保險公司)、第三者產品發行機構、分銷商、可能處理或辦理提供予/來自資料當事人的付款的往來銀行及/或其各自的服務供應商;
    5. (v) FIL的僱員、高級行政人員、董事及代理;
    6. (vi) 任何合適的監管機構/組織、政府機構/組織、市場公認的行業組織,例如期貨交易所、財政與貨幣機關、證券協會、信貸資料庫、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司法管轄區 (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的稅務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以符合 (舉例說) FATCA的規定;
    7. (vii) 在不限制上述 (vi) 段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對FIL具約束力的適用法律或自願性安排,FIL有義務向其披露資料的各方;(viii) FIL為第 (e) 段所述的目的而委聘的外部服務供應商 (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公司、郵務公司、電訊公司、公關公司、廣告代理機構、電話推銷公司、數據處理及數據儲存公司、儲存公司、客戶熱線中心、市場研究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請注意,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儲存或處理個人資料可能亦須提供予該司法管轄區的執法機構、國家安全及其他政府部門,而且或許未能享獲與香港同等的保障。
  8. (h) 根據上述條例,任何人士均有權:
    1. (i) 查核FIL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ii) 要求FIL更正任何有關該名人士的不準確資料;
    3. (iii) 確定FIL有關資料的政策和慣例,以及獲告知FIL所持個人資料的類別;
    4. (iv) 拒絕其個人資料被用作市場推廣用途,而FIL在接獲該名人士的拒絕通知後,不得使用其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用途。
  9. (i) 根據上述條例的條款,FIL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徵收合理費用。
  10. (j) 若您反對個人資料被用作直接促銷,可通知FIL行使選擇權拒收推廣資料。任何關於拒收、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關於政策與慣例的資料或所持資料類別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金鐘道88號
    太古廣場二座21樓
    富達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11. (k) 本聲明一概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PI\PIC\201611)

退休計劃帳戶:個人資料(私隱)聲明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知

列印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本公司就閣下與富達基金(香港)有限公司(「經理人」)及/或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作為富達優越投資組合基金和富達環球投資基金的受託人)或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作為富達退休集成信託的受託人)(個別或統稱「受託人」),及/或其聯屬公司及/或服務提供者(以下統稱「資料使用者」)進行交易及向彼等提供有關退休產品-包括但不限於由經理人或其聯屬公司提供,及/或受託人或其聯屬公司不時作為受託人或管理人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及/或職業退休計劃(「退休產品」)的數據或資料,向閣下提供以下資料。請注意,本通知取代可能曾向閣下提供有關退休產品的任何同類性質的通知或聲明。

  1. (a) 客戶及其他人士(「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帳戶,或資料使用者向客戶及其他人士提供服務等情況下,必須不時向資料使用者提供有關資料。所收集的資料類別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聯絡資料(包括地址、聯絡/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職業、出生地區/國家及城市/市鎮、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社會保障或國家保險編號、稅籍居留國家/司法管轄區、稅務編號、帳戶資料及財政狀況詳情。
  2. (b) 雖然資料當事人一般而言並無義務提供個人資料,但若資料當事人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導致資料使用者無法開立帳戶或繼續向客戶提供服務或未能遵守任何由監管或其他機關頒佈的法律、規例或指引(「適用法律」)。
  3. (c) 在持續的正常業務往來中,資料使用者不時亦會向資料當事人收集或接收資料,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進行交易、出席講座/活動,或與資料使用者的一般口頭或書面通訊。
  4. (d)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資料使用者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可能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用途:
    1. (i) 處理帳戶的申請程序;
    2. (ii) 向客戶提供服務的日常運作;
    3. (iii) 推廣服務及產品(詳見下述第(e)段);
    4. (iv) 任何人士就成員所參與的相關退休產品隨時履行任何責任(例如計算僱主應付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5. (v) 根據不時適用於退休產品及/或資料使用者及/或任何資料承轉人(定義見下文)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適用法例或監管要求(包括當地及海外稅務機關),履行法院命令、資料披露、報告及法規及任何其他法律及監管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稅務匯報);
    6. (vi) 遵守香港境內或境外任何對退休產品及/或資料使用者及/或資料承轉人具約束力或適用性的現存及未來適用法律,以及基於退休產品及/或資料使用者及/或資料承轉人位於或跟相關當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所屬司法管轄區之有關個別的金融、商業或業務活動,而向該等當地或海外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承擔或委予的任何現有或未來的合約或其他義務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 (1) 遵守《香港稅務條例》適用於退休產品及/或資料使用者及/或資料承轉人的要求,其規定和指引或由稅務局發出或提供的要求,包括與稅務事項有關的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或
      2. (2) 遵守根據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1986年美國稅務守則》副標題A第4章的相關安排(「FATCA」)(在與FATCA有關並適用於相關退休產品的範圍內)而對資料使用者及/或資料承轉人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個別的聯營公司具約束力的義務;或
      3. (3) 確立您是否一名美國公民、美國聯邦所得稅法所指的美國居民,或須繳納美國稅務的其他人士;及/或就FATCA目的而言(在與FATCA有關並適用於相關退休產品的範圍內),證明您的帳戶是否美國帳戶。
    7. (vii) 與處理相關退休產品或資料當事人在其中參與有關行政上任何用途;
    8. (viii) 有關強積金的資料,以用作研究、設計和推出與強積金有關的產品及服務,予強積金計劃成員;
    9. (ix) 有關強積金的資料,以用作規劃及籌備講座/活動/論壇予強積金計劃成員;
    10. (x) 提供內容與強積金計劃及/或有關產品相關的提示服務、通訊、單張及訊息包括市場資訊及投資教育資料;
    11. (xi) 設計及進行問卷調查/統計分析,以作客戶檔案分析/分類之用;改善及擴展經理人提供的強積金服務;
    12. (xii) 有關非強積金的資料,以用作研究、設計和推出金融、投資、財富管理、證券、退休、保險及代理人服務或相關服務和產品,予非強積金計劃成員;
    13. (xiii) 有關非強積金的資料,以用作規劃及籌備金融、投資講座/活動/論壇予非強積金計劃成員;及
    14. (xiv) 與上述各項直接相關或附帶的用途,包括諮詢專業意見。
  5. (e) 資料作直銷業務推廣用途
    資料使用者(就本段(e)所述直銷業務推廣用途而言,不包括受託人及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擬使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由資料使用者收集)作直銷業務推廣及資料使用者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
    1. (i) 資料使用者(不包括受託人及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或會不時將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資料(包括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強積金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資料、強積金交易模式及習性、財務背景、強積金網上行為及強積金人口統計資料(統稱「強積金成員資料」)用於直銷業務推廣;
    2. (ii) 資料使用者(不包括受託人及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或會不時將持有資料當事人的姓名、聯絡資料(包括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流動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習性、財務背景、網上行為及人口統計資料(統稱「非強積金成員資料」)用於直銷業務推廣;
    3. (iii) 以下是可能會用作直銷業務推廣的服務類別、產品及項目:
      強積金成員資料
      1. (1) 由資料使用者提供與強積金有關的服務及產品;
      2. (2) 強積金性的獎勵、長期客戶或優惠計劃及優惠推廣;及
      3. (3) 邀請參與強積金相關的講座/活動/論壇。
      4. 非強積金成員資料
      5. (1) 金融、投資、財富管理、證券、保險、代理人服務或相關服務和產品;
      6. (2) 非強積金性的獎勵、長期客戶或優惠計劃及優惠推廣;及
      7. (3) 邀請參與金融、投資講座/活動/論壇。
  6. (f) 所收集的資料可於適用法律規定或審慎管理相關退休產品所須的時限內儲存,並可於資料當事人不再為客戶或不再於相關退休產品中擁有實益權益後繼續保留。
  7. (g) 資料使用者對其所持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將保密,但資料使用者可向以下本港或海外各方就(d)段所述的用途提供該等資料(「資料承轉人」):
    1. (i) 經理人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資料使用者的最終控股公司及/或彼等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
    2. (ii) 資料使用者的服務供應商,包括各相關退休產品的管理人、保管人、註冊登記處、專業顧問及資料使用者的核數師,或由資料使用者聘請的其他服務提供商,以協助並進行代表相關退休產品在AEOI下需履行的義務;
    3. (iii) 受委任就強積金計劃成員的資料以設計、研究、推出或宣傳資料使用者與強積金有關的產品或服務;
    4. (iv) 受委任就非強積金計劃成員的資料以設計、研究、推出或宣傳資料使用者的產品或服務;
    5. (v) 經理人、受託人或上述(i)至(iii)項所述任何各方的僱員、高級行政人員、董事及代理/代表;
    6. (vi) 在任何受適用法律所禁止或規限的情況下,任何參與相關退休產品成員的僱主(或前僱主)及/或任何僱主(或前僱主)委任的代理;
    7. (vii 就資料使用者的業務營運或履行(d) (v) 及(vi)段規定的義務提供行政、電腦、數據儲存、電訊、軟件開發及應用程式、編印、郵件組裝處理、郵寄或其他服務受聘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8. (viii) 資料使用者(就作直銷業務推廣用途而言,不包括受託人及其聯屬公司及服務提供者)為第(e)段所述的目的委聘的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印刷公司、郵務公司、電訊公司、公關公司、廣告代理機構、電話推銷公司、數據處理及數據儲存公司、雲端服務供應商、儲存公司、客戶熱線中心、市場調查公司、軟件開發及應用程式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9. (ix) 任何合適的監管機構/組織、政府機構/組織、市場公認的行業組織,例如期貨交易所、財政與貨幣機關、證券協會、信貸資料庫、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司法管轄區(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稅務機關,包括但不限於(a)香港稅務局,例如為了遵守AEOI的義務,及(b)美國國家稅務局, 以符合(舉例說)FATCA的規定(在與FATCA有關並適用於該類退休產品;以及香港法例不禁止的範圍內);及
    10. (x) 在不限制上述(ix)段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對資料使用者具約束力的適用法律或自願性安排,資料使用者有義務向其披露資料的各方;
    請注意,在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儲存或處理之個人資料可能亦須提供予該司法管轄區的執法機構、國家安全或其他政府機關,並未必能享獲與香港同等的保障。
  8. (h)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人士均有權:
    1. (i) 查核資料使用者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2. (ii) 要求資料使用者更正任何有關該名人士的不正確資料;
    3. (iii) 確定資料使用者有關資料的政策和慣例,以及獲通知經理人或受託人持有個人資料的類別;及
    4. (iv) 拒絕使用及/或提供其資料作任何直銷業務推廣資料。若該名人士已向經理人或受託人(視情況而定)反映其拒絕接收直銷業務推廣資料的意向,經理人不得使用其個人資料作上述用途(為免生疑問,受託人將不會使用或提供參與退休產品的任何成員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業務推廣用途)。
  9. (i)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款,資料使用者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徵收合理費用。
  10. (j) 如欲拒絕使用及/或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業務推廣用途,應於適當的表格內列明或向以下人士提出書面要求或致電我們,而如欲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有關政策與慣例及所持資料類別的資料,應聯絡以下人士:
    資料保護主任
    富達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金鐘道88號
    太古廣場二座21樓

    資料保護主任
    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香港九龍中央郵政局郵政信箱73448號
  11. (k) 本通知所載的內容概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享有的權利。


RET/PDPO/202101